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研究、探讨文化和旅游经济及其产业发展规律,为会员及文化和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流、协作提供帮助和服务,以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为全省文化建设及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非公有制经济商(协)会党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介绍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成就,总结、交流文化和旅游产业管理经验,推动开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活动,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重点加强对文旅融合、数字文旅、低空文旅、沉浸式业态、文商旅融合、时尚产业、文体旅赛事等新兴领域的宣传与推广,系统提升“河北文旅”品牌影响力。
(二)开展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理论探讨与应用研究,组织文化和旅游产业调查研究活动,为党委、政府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提供决策依据。围绕全省文旅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区域规划、标准体系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形成专项报告等研究成果。
(三)承担党政部门、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研究课题,为企业、基层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汇集国内外有关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研究成果并开展成果推广,编辑文化和旅游产业的资料、图书,提供信息服务。依托协会智库资源,提供涵盖战略规划、数字科技、创意设计、演艺制作、投融资运营等全产业链的高端智力支持。
(四)组织文化和旅游产业管理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文化和旅游产业展览及文化和旅游项目推介等大型活动,组织和协助企业举办有关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培训、讲座、研讨、观摩、考察、调研或其他服务活动。组织开展行业大讲堂,推动艺术创作、书画篆刻、舞蹈演艺等领域的交流研讨与展演。
(五)组织企业界与文化、旅游、新闻、艺术等社会各界交流和联谊活动,对全域旅游及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有关生产要素及产品和服务进行规划、开发、优化、品牌建设及推广;推动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和旅游便民惠民服务工作。统筹推进文创产品开发、全年主题营销、京津冀周边游推广等品牌项目,推动传统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六)为旅游景区及其他涉旅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景区顾客导流、景区策划、规划设计等。整合演艺、文创、赛事、康养、研学、低空旅游等资源,推动沉浸式演艺、智慧景区、房车露营、低空观光、数字孪生等新业态在景区的落地应用,提升景区流量与二次消费能力,推动酒店行业的智慧化转型。
(七)利用资源优势,推进文创产品进景区,实现文创企业与旅游景区及其他涉旅企业之间的直接签约合作,促进文创和旅游商品销量提升,并以之为传播载体,宣传河北文化;以文化创意研发、成果转化工作,助推旅游商品的品牌化、规范化。联动优势产业集群,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文旅商品体系。
(八)整合演艺资源,通过与旅游景区合作进行实景演艺开发等措施,为旅游景区量身打造演出项目,用演艺活动包装旅游项目、推介旅游项目,并丰富观光内容。推动实景演艺、沉浸式戏剧、主题街区演艺、数字光影秀等深度体验项目,提升舞台美术创作与应用水平,打造精品旅游演艺作品,推动舞蹈艺术从舞台走向景区、街区、乡村等文旅场景。
(九)以主题活动等形式,为旅游景区增加新亮点,实现游客量的增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策划举办非遗传承、传统节日文化体验、四季主题文旅消费季等活动,增强传统文化在当代的传播力与影响力,推动文旅活动与乡村振兴、美育教育、团队建设的深度融合。
(十)推动金融机构及文旅企业实现对接,拓宽投融资合作渠道,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建设。构建“文旅+金融”服务体系,开展投融资项目推介会、路演活动,引入专业机构提供投融资培训与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规范与风险防控,提升企业合规运营能力。
(十一)推动文化和旅游与体育、商业、科创、农业、康养等领域的深度融合,构建“文旅+百业”发展新格局。深化体育赛事、康养旅居、商业空间活化、乡村旅游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多元消费场景。加强校企联动,推动艺术教育与文旅产业的协同发展,促进大学生艺术实践与文化交流。
(十二)强化数字赋能与新媒体传播,推动文旅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在文旅场景的深度应用,构建“创意—生产—分发—转化”全链路新媒体运营体系,提升河北文旅品牌的数字化传播声量与市场竞争力。
(十三)在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下,反映行业意愿,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构建科学实用、层次分明的现代文旅服务标准体系,引领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十四)按照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其他各项工作。积极拓展外部高端合作网络,对接国家级社会组织、头部互联网平台、国际相关组织,推动京津冀文旅产业协同发展,参与雄安新区文旅新地标建设,助力河北文旅品牌走向全国、融入国际。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交纳会费;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民事地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身份的团体(或相关机构);
(五)单位会员必须是经审查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有一定规模或影响、经营管理规范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事业单位或机构。单位会员资格的行使,由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行使;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研究会秘书处提交统一制定的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或个人简介;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入会;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1日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