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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转型升级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10

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转型升级分析


作者:黄锦宗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

陈少峰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研究领域:伦理学、管理哲学、文化产业,著有《文化产业战略与商业模式》等


建立完善的金融财政政策体系,优化升级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对于改善文化产业的投融资环境,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改革和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生产力,壮大、发展和繁荣文化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面临挑战

总体来看,国家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投融资及财政政策方面的扶持力度,但政策的转型升级和完善仍面临不少挑战。一方面扶持优秀文化项目和企业的普惠性不足,部分地方的优惠政策大多给予了国有文化企业或者与政府联系密切的文化企业,而不是支持真正的优秀文化项目和企业,结果没有对企业发展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带动作用,成为没有标准的新的不公平政策;另一方面,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中面临着一个不利倾向,一些文化企业不是以市场为导向,而是以政策为导向,指望靠文化产业政策输血生存,指望靠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发财。比如,这几年一些地方政府把动漫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突破口,纷纷给予动漫企业政策补贴或奖励,有时只要企业做出一款动漫产品,政府不管质量如何都进行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就催生了很多带有投机性质的文化企业,这些文化企业不会考虑市场竞争力问题,不顾产品质量只想拿政府补贴,因为这些政府补贴就足以让这些企业“盈利”。

这种状况说明,目前文化产业政策有不合理之处,导致我国目前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的缺乏和民间资本投入的积极性不高或无法进入等问题。如果政府建设的投融资平台的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不明显,就不能满足文化企业资金缺口的需求。当然,文化企业也要调整心态,转向对市场的拓展,企业必须走自主发展道路,寻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依靠“吃政策”是行不通的。因此,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在整体政策上面临挑战,亟须转型升级,政府的作用是通过适当的政策实现引导和指导,帮助文化企业成长,文化产业政策不应该是“扶贫”,而要扶持优秀和竞争力强的企业。

优化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但是,目前出现部分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问题,满足不了文化产业快速增长所带来的资金缺口,并未有效缓解文化企业的融资困境,导致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因此,优化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一,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作为融资的担保或者贴息、风险敞口补贴等,能够撬动大量银行信用贷款的发放。在投融资关系中,银行作为主体金融机构,对产业的规模和产业发展的持续性有比较高的要求。而文化企业,因为它的产品更多地依赖于人力资源和团队,文化资源最终成为商品的过程很慢。从客体来说,文化产业的实体是两极分化的,在文化企业里,大约只有10%的企业能够成长壮大,而最后90%的企业都可能会被无情淘汰。在这个过程中可见,文化企业成长速度越快,它的风险也越大。所以,作为实体型文化企业,本身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一般都不是金融机构青睐的对象,较难获得融资。从目前业界情况来看,银行撬动的文化融资份额很小,而且基本都是服务一些文化大集团或国有企业。

因此,国家可考虑把直接补贴到文化项目上的专项资金改为对银行贷款的担保资金或贴息,银行对文化项目进行信用和风险评估后,对于风险偏高的部分,由国家资金出面主动降低银行的风险敞口,这样国家出动几亿元的资金也许就可以撬动几十亿元的银行贷款。所以必须由政府加上社会各界来解决和降低风险,这样的融资才具备一种可持续性。

第二,专项资金的补助改为奖励。政府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改为以奖励的方式,由政府分阶段按照企业的承诺进展和业绩来发放,可以提前按照股权质押协议分期发放,而不是一开始就把补贴送出去。对于获得奖励的企业,同时提高它的信用贷款额度。任何企业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赠送式”补贴,可以申请两次贷款贴息,但必须严格监管,奖励可以多次申请。对于企业家在教育、创业投资辅导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可给予相应的鼓励补贴,还可以实施大学生贷款创业的贴息或者贷款风险补贴。

第三,大力扶持和奖励内容产业当中的优秀企业,奖励文化精品走出去。文化内容产业是体现文化产品精神价值和审美价值的文化产业核心部分。而我国在文化内容上还存在重数量而轻质量的问题,缺乏市场化程度高的品牌化精品,尤其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内容文化产品。另外,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文化企业是文化内容产业创作与生产的生力军,将对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它们更缺乏必要的资金实力,以及满足打造产业链要求和制作精品的实力。因此,我国发展文化产业应当大力扶持和奖励优秀的文化内容产品和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文化内容生产企业。政府应对内容产业中的优秀者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在补贴文化企业时,应多采取提升事后补贴或奖励比重的方式,根据产品的质量与影响力来决定补贴的力度。专项资金用来奖励而不是申报项目补贴,让带着投机目的的个别企业难以钻政策的空子。在加大文化内容走出去的投入和推广力度的同时,对于在海外推出成功内容产品的文化企业,政府要进行奖励。当然,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虚假不实的申报企业。

探索文化企业投融资的创新模式

在现行金融体制下,银行机构偏好固定资产抵押的要求,仍是制约文化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瓶颈。长期以来,社会资本在这一领域投资热情也并不高。因此,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要结合文化企业自身的特点,探索文化企业投融资的创新模式。

首先对于文化产业国有企业来说,应该以产业促进为主,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保值而不增值。其次对于国投和国有基金,应该以融资为主,投资为辅,而且国投和国有基金的投资不要与民争利,而是以产业促进和创业投资为主。比如,在文化产业用地上,政府应该采用弹性的阶段性付款制度,按照规划实施方案调整土地价格,也尽量以官方的投资公司来做文化产业园开发。

据统计,目前我国小微文化企业的数量占到了文化企业总数的80%,实现增加值约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60%,而小微文化企业面对的最大难题就是融资难。因此,探索转型小微文化企业的投融资模式,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将有利于激发文化产业的市场活力。

形成三合一的融资模式。 对于银行来说,融资是有规模效益的,而且要求稳定性,而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是不稳定的。所以,在银行对小微文化企业进行融资时,建议形成一种三合一的模式。该模式由银行来融资,然后由中介机构来做担保,还要对融资的对象进行信用能力的评级,并尽可能让咨询机构来参与。建议进行三个方面的合作:一方面是银行融资,一方面是担保机构的担保,第三个方面是由咨询公司对公司进行一种征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等相关的配套服务。 也就是必须由政府和社会各界来共同解决和降低风险,实现融资的可持续性。

创新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模式。对于小微文化企业来说,它的融资价值较低,而投资价值较高。很多小微文化企业的创业者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他们缺乏的是辅导,而我们现在的辅导就是所谓的孵化器,孵化器是一个硬件,没有生命、缺乏人气。因此,目前需要的,是对小微文化企业进行全面的支持和辅导。对于创业企业股权投资模式的认识有这样几个角度。其一,侧重于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融资,也可以通过股权投资进行股权交易,它的股权是可以退出的,即可以约定一个时间将股权退出转为融资。其二,小微文化企业尽可能的集聚,形成一个创业基地。 创业基地的股权投资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要形成一种集中、延续化的格局,这是指这些创业投资人的业务要尽可能多样化,但又要集合在一起;二是产业集聚,这个创业园区最好能同时进入大公司,这样能与产业进行优质对接;三是要专业化;四是资源互补;五是政策优惠。这样,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可以加强合作,解决地方政府所面临的企业无法成长这一最大困难。其三,股权投资应该偏向于长期投资,至少应该是8-20年,因为短期型投资对冲性特点比较明显,不如长期投资。其四,银行可以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对该投资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或者由这个投资公司成立一支创业投资基金,银行的投资和融资之间可以经常滚动。

针对创业投资基金,我们还提出了一个“1+9”的模式,它专门针对小微文化企业或创业企业。这个“1+9”的模式当中,参与者不只是一个投资者,还是一个辅导者。这样,投资人和创业者之间就不仅仅是提供和使用资金的关系,还是一种共同管理和治理公司的关系。这个“1+9”的模式的道理其实很简单,我们投资的对象主要是文化科技类的企业,它们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而创业者只要专注于做技术和产品,其他的事情都不必管。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就属于投资加辅导型的,这是一种新型的股权投资模式。这样,投资公司需要做9件事情,所以叫作“1+9”。这个“9”是什么?要看看企业有没有商业模式,如果没有商业模式,投资者要帮助企业找到商业模式,建立公司的治理结构,帮助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设计未来企业如何进一步做大,并帮助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包括产业资源。比如,当企业需要进行并购时提供评估,当公司需要资金时,对它进行持续的融资,帮助解决政策指导的问题,并进行专业性培训,帮助企业掌握商业模式。

目前,文化企业的创业政策持续利好,今后除了简政和融资扶持之外,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税务、资本市场等各项政策与国家整体政策之间的无缝对接。比如有些地方的工商局目前不允许注册文化科技公司或者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公司,这和总体政策不一致。还要引导投资者改变观念和投资理念,要真正在文化产业领域进行风险投资,一方面需要长期投资、长期持股,避免因为急功近利反而得不到长远利益,比如今天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的主要风险投资者还都是国外的投资者;另一方面避免因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把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转变为融资,如因为投资人提出每年的保底收入要求而使投资转变为高利贷性质的融资,扭曲了投资目标企业的战略。应该在政策上不允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和投资公司从事高利贷融资性质的业务,就像目前一般的众筹资本不允许设立固定回报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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